(2015)成郫民小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杨少忠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郫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小字第10号原告杨少忠,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公司,住所地:郫县郫筒镇书院街66号1-2楼。负责人马福勤,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少忠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少忠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少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少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少忠承担。审判员 文 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天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