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振贤与被执行人刘文远、魏凤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贤,刘文远,魏凤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张振贤,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刘文远,男,196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魏凤莲,女,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包头市昆都仑区。申请执行人张振贤与被执行人刘文远、魏凤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本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2014)包昆民初字第1104-1号查封的裁定,查封了原告张振贤所有的位于包头市房屋一套。现因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张振贤所有的位于包头市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法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蒙审判员 唐文山审判员 周世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