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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郑传香与XXX、刘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传香,XXX,刘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095号申请执行人:郑传香,个体户。被执行人:XXX,农民。被执行人:刘云,农民。郑传香与XXX、刘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一初字013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XXX、刘云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XXX、刘云银行存款102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世卫审 判 员  刘世毅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