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宝民执字第00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黑志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市城市管理局经济补偿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志娥,延安市城市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民执字第00480号申请执行人黑志娥,女,50岁,原系延安市城市管理局雇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北桥沟。被执行人延安市城市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鲁保国,系该局局长。黑志娥申请执行延安市城市管理局经济补偿争议一案,延安市劳动仲裁院(2009)延劳仲案字22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延安市城市管理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532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后被执行人延安市城市管理局将上述全部执行款项交至本院执行专户,申请人黑志娥领取了全部执行款5320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劳动仲裁院(2009)延劳仲案字228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 强审 判 员  演晴利代理审判员  裴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