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灵民初字第025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尤紫璇与张安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紫璇,张安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灵民初字第02566-2号原告:尤紫璇,女,200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法定代理人:尤传雨。委托代理人:张选,安徽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文秋,安徽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安辉,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尤紫璇与被告张安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尤紫璇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紫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尤紫璇负担。审判员 盛怀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