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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倪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永刑初字第2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倪某,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7月22日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7月2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2月2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4)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某犯失火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雯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1日上午,被告人倪某到永嘉县岩坦镇张溪村“烂湾”山上的田地务农。期间,被告人倪某将田里的茅草用火烧制泥灰,因而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该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93.7亩,其中有林地面积90.7亩。2013年7月22日,被告人倪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山权所有权人岩坦镇张溪村对被告人倪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甲、戴某、胡某、张某乙的证言,证明、谈话笔录,森林案件现场(实物)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案件来源说明、到案经过和被告人的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在野外用火时过失引发森林火灾,烧毁森林面积90.7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倪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倪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天宇人民陪审员  徐同显人民陪审员  徐玉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佳儒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