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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民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李响、姚德辉诉康莹莹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德辉,李响,康伟林,康莹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初字第1065号原告:姚德辉,男,汉族,沈阳市天兴客运有限公司驾驶员,住通化市。原告:李响,女,汉族,沈阳市天兴客运有限公司乘务员,住辽宁省西丰县。委托代理人:魏丽娜,女,汉族,沈阳市天兴客运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经理,住沈阳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具体代理事项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被告:康伟林,男,满族,海军北海舰队司令部军务处现役军人,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北海舰队司令部266071司令部军务处(证件号:海字第210203),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县。被告:康莹莹,女,满族,公司职员,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德辉、李响诉被告康伟林、康莹莹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德辉、李响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德辉、李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德辉、李响负担。审判长  周景全审判员  赵 喆审判员  兰秀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广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