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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袁小方与蒙牛乳业(马鞍山)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小方,蒙牛乳业(马鞍山)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0058号原告:袁小方,女,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丹阳。委托代理人:陈琦,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桂欢欢,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蒙牛乳业(马鞍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付吉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祝贵,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负责人:王蛟。本院受理原告袁小方与被告蒙牛乳业(马鞍山)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依法应由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蒙牛乳业(马鞍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院辖区范围内,且本院已依法受理了本案,故本院具有管辖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洪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