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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商终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兰溪市恒盛织造有限公司与苏嫣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1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嫣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溪市恒盛织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云飞。上诉人苏嫣红为与被上诉人兰溪市恒盛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4)金兰商初字第1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苏嫣红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苏嫣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4)金兰商初字第136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耘审 判 员  吴志坚审 判 员  张淑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梁昊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