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湛霞法民三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晓虹与陈锐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虹,陈锐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湛霞法民三初字第664号原告陈晓虹,女,1979年5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被告陈锐戈,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陈晓虹诉称,被告于2011年7月3日称其需资金周转分2张借据向原告借到现金各5万元,其中一张写明定于2012年12月前还,另一张写明2013年12月前还给原告,二张借据写明,如果到期不还,将交由法院处理。逾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但其以各种理由推辞不还,也不接听电话,甚至还换了手机号码,故请求法院判决:1、判令被告清偿借款人民币10万元,利息1万元,二项合计11万元给原告;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陈晓虹同意被告陈锐戈偿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定于2015年2月18日前支付。二、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陈锐戈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涛审判员 韩 剑审判员 吴嘉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月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