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坪民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杏忠与尹德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坪民初字第55-1号原告:王杏忠,城镇居民。被告:尹德娟,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杏忠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对被告尹德娟名下的银行存款108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尹德娟银行存款108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维芬审 判 员 范治山人民陪审员 陈常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