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从法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黄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从法刑初字第7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78年5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从化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广东省从化市街口街中田南四巷*栋***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余燕娜,广东众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公诉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于2014年10月18日凌晨,饮酒后步行到广东省从化市街口街中田南四巷,无故用脚踢停放在该处的一小汽车(车牌号码为:粤a×××××),致该车右侧门凹陷。后又用拳头殴打前来理论的事主李某生,致其右面部、左上肢及双膝部有钝物作用所致损伤,左尺冠突骨折,经鉴定伤情为轻伤二级。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辩护人余燕娜到庭参加了诉讼,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及随案移送的证据没有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刑罚、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周欢欢二0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伟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