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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金翠诉被告郎静峰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翠,郎静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18号原告王金翠,女,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县。委托代理人石玉发,男,195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县。被告郎静峰,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县。原告王金翠诉被告郎静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金翠承担。审判员  杨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