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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承民初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承德智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德智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承民初字第00218号原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0067110-4。法定代表人李宝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波,北京市京都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东,北京市京都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智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7005199-3。法定代表人,舒明月,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承德智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929.27元减半收取92,464.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青审判员 刘 树 国审判员 王 玉 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