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成民初字第91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乔某,农民。原告王某诉被告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乔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原、被告婚前系经人介绍相识。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双方虽有子女,很长时间来未能培养起夫妻感情,2014年10月份双方分居至今。为此,原告王某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次子由原告自行抚养,婚生长子及婚生女孩由被告自行抚养。被告乔某辩称:1、我不同意离婚;2、不同意分开抚养子女。原告王某提交的证据有:1、结婚证原件一份,用于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审查后对结婚证原件予以确认。2、婚生女孩乔某甲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3、婚生长子乔某乙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4、婚生次子乔某丙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被告乔某质证后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举行结婚典礼。2003年10月18日生一长女取名乔某甲,2006年6月3日生一长子取名乔某乙,现均随被告乔某生活;2010年6月28日生一男孩取名乔某丙,现随原告王某生活。2014年12月份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分居至今。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系经人介绍相识,双方经过一定了解后自愿办理结婚登记,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三个子女,婚后培养起真挚的夫妻感情,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乔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师文超审 判 员 李 明人民陪审员 靳宁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宗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