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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南法立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冯德祥与南充市亨泰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德祥,南充市亨泰运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立保字第3号申请人冯德祥,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被申请人南充市亨泰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法定代表人牛富松。申请人冯德祥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南充市亨泰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登记的车牌号川r×××××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价值人民币5万元),并提供了现金人民币50000元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作担保(已存入本院代管款帐户)。申请人称:2014年11月27日7时26分,在广州市南沙区番中公路中石化横沥加油站入口处,胡应才驾驶川r×××××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与杨丽娟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杨丽娟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沙大队依法对肇事的川r×××××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委托检验,并将于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依法放车。被申请人南充市亨泰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系川r×××××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登记车主。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冯德祥(申请人冯德祥与杨丽娟系夫妻关系)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冯德祥提交的担保金人民币50000元。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南充市亨泰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车辆牌号川r×××××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穗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定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