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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执复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杨绍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绍侠,阚延沛,郑庆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徐执复字第63号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杨绍侠,矿务局配件厂退休工人。被执行人(原审异议人)阚延沛,退休工人。被执行人郑庆侠,退休工人。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山法院)在执行杨绍侠与郑庆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杨绍侠的申请泉山法院追加阚延沛为本案被执行人,因阚延沛对该院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泉山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泉执异字第0023号执行裁定书,撤销(2013)泉执字第1284-1号民事裁定书。杨绍侠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在审理过程中,申请复议人杨绍侠主动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绍侠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博审 判 员  袁晓非代理审判员  孟文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