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五初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王立军、王立华与王惠敏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军,王立华,王惠敏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五初字第00451号原告王立军,男,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北票市。原告王立华,女,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被告王惠敏,女,195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退休公务员,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军、王立华与被告王惠敏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军、王立华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军、王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立军、王立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宫传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单 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