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0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沈斌与鹿邑县南方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斌,袁财喜,鹿邑县南方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0596号原告沈斌,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告袁财喜,男,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苏省邳州市。被告鹿邑县南方货运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周口市。负责人宋忠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公司,住所徐州市。原告沈斌与被告袁财喜、被告鹿邑县南方货运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徐剑虹代理审判员 张恩健人民陪审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陶娴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