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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鹏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沈会颖与深圳格林斯丹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倪琪,唐广铁,沈会颖,穆金玲,陈柳庶,周李坚,深圳格林斯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鹏保字第2-7号等6案申请人倪琪。申请人唐广铁。申请人沈会颖。申请人穆金玲。申请人陈柳庶。申请人周李坚。被申请人深圳格林斯丹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上述申请人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6名申请人工资共计人民币275136.56元。2015年1月12日,倪琪等6名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共计人民币275136.56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格林斯丹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75136.56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庆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雪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