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泸定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泸定县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尹公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定县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尹公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定民初字第49号原告泸定县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泸定县泸桥镇延安路长堤湾畔。法定代表人李万强。委托代理人沈余红。被告尹公臣。原告泸定县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尹公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季璐独任审理,原告泸定县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泸定县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定县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定县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季 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璐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