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八民一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韩勇与张艳、张世栋、张世龙、张明全等健康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勇,张艳,张世栋,张世龙,张明全,张英桃,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八民一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勇,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宁,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艳(并作为张世栋、张世龙之法定代理人),女,1985年3月2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世栋,男,2010年10月2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世龙,男,2006年7月1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明全,男,1952年5月1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英桃,女,1957年4月8日出生。上列五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国元,新疆天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玉沙路80号。法定代表人:庞兴才。委托代理人:李为民,新疆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慧敏,新疆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韩勇为与被上诉人张艳、张世栋、张世龙、张明全、张英桃及原审被告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1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勇以与五被上诉人达成付款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韩勇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勇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558元,减半收取3279元,由上诉人韩勇负担(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丽美审 判 员 赵 政代理审判员 方 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贺丹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