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1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胡飞武与赵安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飞武,赵安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1874号原告:胡飞武,男,197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代理人:嵇德武,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安全,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原告胡飞武诉被告赵安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飞武诉被告赵安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飞武于2015年元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飞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胡飞武负担。审判员 程如彬二O一五年元月十二日书记员 鲍 伟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