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辖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王安涛、杭州高新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安涛,杭州高新担保有限公司,杭州立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辖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安涛,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高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号创新大厦*楼***室。法定代表人:胡跃华。原审被告:杭州立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王安涛。上诉人王安涛因与被上诉人杭州高新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杭州立讯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4)杭滨商初字第143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安涛与杭州高新担保有限公司之间的担保合同关系系案涉《委托担保合同》的从合同,可适用《委托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故本案依法可由杭州高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王安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江平审 判 员 崔 丽代理审判员 夏文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婷?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