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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邯市民一终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邯郸市宸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盛荣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盛荣均,邯郸市宸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市民一终字第9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盛荣均,新长沙饭店业主。委托代理人:刘红梅,河北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邯郸市宸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永振,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炎军,王平安,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盛荣均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4)邯山民初字第1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4)邯山民初字第118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杨海山代理审判员  冯 雪代理审判员  张增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常新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