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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民二初字第00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史图安与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图安,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肥聚星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狮民二初字第00550号原告:史图安,男,196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委托代理人:史万全,安徽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负责人:钱积峰,该公司经理。被告: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表人:房正东,该公司董事长。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照圣,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聚星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法定代表人:黄仁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图安诉被告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肥聚星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袁全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雪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