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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彭世贵抢劫罪,彭世贵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彭世贵

案由

抢劫;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77号罪犯彭世贵,重庆市铜梁县人,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日作出(2010)渝五中法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世贵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因发现漏罪(盗窃罪),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合并前判决所判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6万元,未退赃款1200元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26年12月21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4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彭世贵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彭世贵,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彭世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世贵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