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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市民初字第1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艾麦尔·麦合麦提与刘建国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麦尔·麦合麦提,刘建国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市民初字第1747号原告艾麦尔·麦合麦提。被告刘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艾麦尔·麦合麦提诉被告刘建国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艾麦尔·麦合麦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艾麦尔·麦合麦提承担。代理审判员  牛复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