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靖民初字第03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立明与被告柴东山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明,柴东山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初字第03303号原告张立明,男,汉族。被告柴东山,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张立明诉柴东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明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立明负担。审 判 长 陈海金审 判 员 贺秉政人民陪审员 高 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