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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靖民初字第03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立明与被告柴东山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明,柴东山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初字第03303号原告张立明,男,汉族。被告柴东山,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张立明诉柴东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明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立明负担。审 判 长  陈海金审 判 员  贺秉政人民陪审员  高 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