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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玉民初字第3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贾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玉民初字第3960号原告:贾某,无业。委托代理人:杨芳,玉田县杨家套清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李某甲,工人。原告贾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及委托代理人杨芳、被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某诉称,199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婚生一子李某乙。原、被告婚后,被告与多名女性有不正当关系,分别于2001年、2004年因涉嫌嫖娼被行政机关处罚。原告一直看在孩子的份上对被告多加忍耐,希望被告能有所悔改,可是被告不仅不加悔改反而变本加厉。2013年底被告突发脑出血住院,原告一直悉心照顾,可被告在出院后继续与一名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原告发现后,被告与第三者试图殴打原告,后被原告家人阻止。原告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被告婚生子李某乙现已18周岁,正在接受高等教育,从对孩子生长生活有利的角度考虑,原告请求法院判准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婚生子李某乙随被告生活。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二、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后结婚证遗失,双方于2005年9月14日补办结婚证。三、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证明原、被告××××年××月××日婚生一子李某乙,现已成年。被告李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内容不属实。被告的质证意见: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年××月××日原、被告婚生一子李某乙,现已成年。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曾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生育子女,已建立起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原告主张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贾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蒋召民代理审判员  杨春艳代理审判员  赵志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单振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