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立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利生与窦志勇、申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利生,窦志勇,申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立保字第15号申请人张利生,男,1973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申请人窦志勇,男,1984年10月4日生,住榆次区。被申请人申洁,女,1984年5月4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张利生与窦志勇、申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申请人张利生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窦志勇、申洁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杨保林以其位于榆次区郭家堡西苑小区的房屋(产权证号:晋中市房权证字第××号)为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窦志勇、申洁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杨保林位于榆次区郭家堡西苑小区的房屋(产权证号:晋中市房权证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继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宇文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