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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078号原告:李某,女,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代理人:徐群星,安徽唐功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哲娟,安徽唐功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男,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汪晓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