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一初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0167号原告:张某某,女,住无为县。被告:翟某某,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汪俊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