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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一(民)再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5

案件名称

姚其海与许正峰、马玉华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姚其海,许正峰,马玉华,张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一(民)再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其海。委托代理人张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正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玉华。原审被告张莹。上诉人姚其海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3)杨民一(民)再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其海于2014年12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姚其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姚其海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应按(2013)杨民一(民)再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40元,由上诉人姚其海负担,准予其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顾文怡审判员  承怡文审判员  王怡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晓璐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