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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田某某诈骗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山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桃山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桃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桃山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某,男,195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黑龙江省桃山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黑龙江省桃山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黑桃林检诉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桃山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贾立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9月4日上午,赵某某(已判刑)给被告人田某某打电话,让田某某和他一起去伊春市新青区找其妹夫要账。次日田某某和赵某某在新青区一个旅店内,赵某某提出想要骗点钱花,田某某表示同意。于是二人商定诈骗方法及分工,由赵某某实施诈骗,田某某配合,诈骗后在附近的一家水果摊会合。之后赵某某出去寻找作案目标,让田某某在旅店等其电话。中午11时多,田某某接到赵某某的电话,让其到新青职工医院门口。田某某赶到后看见赵某某和一个骑三轮车收废品的男子(被害人孙某某)在说话,田某某按照事先商定好的方法对赵某某说:“老同学,我家孩子拉木材被森保科抓起来了,要10000元保金,想找你借10000元钱”。赵某某从兜里拿出事先准备好的银行卡告诉田某某卡里面有5000元钱及卡的密码,田某某对赵某某说:“这些钱也不够,你再给我张罗点”。赵某某对收废品的男子说:“这是我同学,你有多少钱先给他拿着,卖完废品后咱俩再算”。收废品的男子拿出5000元钱交给了赵某某,赵某某把钱递给田某某说:“你拿钱先去办事吧”。田某某接到钱后就去约定的地点等赵某某。过了几分钟,赵某某到约定的地点与田某某会合,赵某某从兜里又掏出200元钱,说总共骗了5200元钱,田某某将自己手中骗到的5000元钱交给了赵某某,而后俩人一起坐车返回伊春。被告人田某某于2014年11月2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辩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冒充医院后勤工作人员,谎称有废铜出售的赵某某相配合,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田某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万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兴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