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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金成柱与张国庆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成柱,张国庆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2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成柱,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庆,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眭健,北京市中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兼金成柱之委托代理人)金承郁,男,1935年5月4日出生。上诉人金成柱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13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1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金成柱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金承郁、金成柱负担(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付)。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金成柱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柳适思审判员  刘秋燕审判员  王爱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娇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