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台温商初字第2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温岭市交通实业有限公司与台州市鼎盛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交通实业有限公司,台州市鼎盛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温商初字第2345号原告:温岭市交通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狄凌峰。委托代理人:柳正晞。被告:台州市鼎盛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雪芬。原告温岭市交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鼎盛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于2015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岭市交通实业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柳正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台州市鼎盛广告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岭市交通实业有限公司起诉称:2009年5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合同书,约定由原告将76省道10公里路段两侧征地范围内4只广告位出租给被告使用。租期为10年,即自2009年5月15日至2019年5月14日,年租金为80000元,前2个月为建设期,不收租金。每年的租金在5月及11月份分二次付清,逾期一年未付租金,合同自行终止。被告建设在该地段的广告牌归原告所有。合同签订后,被告并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原告曾多次催讨,均无果。2014年5月23日,因被告逾期一年未付租金,原告发函给被告终止了双方的租赁合同,并于2014年6月25日收回了4只广告位。从2009年5月15日开始至2014年5月23日,按5年租期计算,减去二个月的建设期的免租,被告应付租金386666.67元,被告陆续支付了租金250000元,尚欠租金136666.67元。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租金136666.67元和违约金(自2014年5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原告温岭市交通实业有限公司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原告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被告公司基本情况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双方主体资格的事实。2、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一份,用以证明温岭太平至玉环漩门公路温岭段的项目业主是温岭市交通实业有限公司。3、合同书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2009年5月15日签订合同书原告将76省道坑洋至营田10公里路段两侧地范围内4只广告位出租给被告使用的事实。4、信函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在2014年5月23日寄信给被告,内容是原告多次发出催讨通知书,被告并没有支付租金,逾期一年未付,合同自行终止等。被告台州市鼎盛广告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当庭出示的上述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被告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了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当庭出示的证据材料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综上,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陈述相一致。本院认为:原告温岭市交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鼎盛广告有限公司之间形成的租赁合同关系,系双方自愿,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被告应当按约支付租金,逾期支付应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逾期一年未付租金,合同自行终止,则建设在该地段的广告牌归原告所有,被告仅支付至2014年5月23日,故双方的租赁合同应予以解除。原告要求支付尚欠的租金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台州市鼎盛广告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温岭市交通实业有限公司租金136666.67元并支付自2014年5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3元,由被告台州市鼎盛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33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户名: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郑 颖人民陪审员  狄继武人民陪审员  缪招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郭金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