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黄德官抢劫、绑架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德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85号罪犯黄德官,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福州市人,初中文化。曾于1990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3年6月刑满释放。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8月13日作出(1998)榕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德官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25日作出(1998)闽刑终字第40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黄德官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9年1月21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3日作出(2001)闽刑执字第6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6年6月15日作出(2006)南刑执字第7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0年1月18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1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48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2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德官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曾于2013年9月16日因琐事与他犯发生争吵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并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从事服装生产车工工种,能较好地完成任务。2012年7月至2013年12月因任号房副组长履职计奖5.5分;2012年12月、2013年12月因参加监狱文化周唱红歌比赛计奖3分。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被评为监狱表扬。2012年7月至2014年9月累计获达标分19.2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4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奖、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9.2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履行了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德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1年12月13日至2016年1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