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大执行字第12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玉玲与被执行人周闽湘、福建省四方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玉玲,周闽湘,福建省四方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行字第1235-1号申请执行人徐玉玲,女,住址大田县。被执行人周闽湘,男,住址大田县。被执行人福建省四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田县均溪镇建山路93号,组织机构代码55957848-7。法定代表人:周闽湘,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玉玲与被执行人周闽湘、福建省四方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17日从被执行人周闽湘银行账户中扣划执行款和执行费共计人民币441831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民终字第8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池 伟审 判 员  范美平代理审判员  陈源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晓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