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5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青岛三合山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与青岛凯瑞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三合山精密铸造有限公司,青岛凯瑞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519-2号原告青岛三合山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波,总经理。被告青岛凯瑞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三合山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凯瑞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三合山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三合山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31元,减半收取4015.5元,由原告青岛三合山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文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