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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冷法执字第3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苏四禾3与谢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四禾,谢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冷法执字第337-2号申请执行人苏四禾。被执行人谢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冷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谢光所有的车牌号为湘K×××××的大众牌小型轿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谢光所有的车牌号为湘K×××××的大众牌小型轿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康广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曼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