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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正执字第6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白云峰与张家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云峰,张家德,赵丽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正执字第627-1号申请执行人白云峰,男,1972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张家德,男,1963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赵丽静,女,1982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正阳县。关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家德在正阳县农商银行万宝聚储蓄所账户(账号:)上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宏伟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徐 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隗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