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义执民字第7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贾惠民与义乌市供销合作总社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惠民,义乌市供销合作总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义执民字第7103号申请执行人贾惠民。被执行人义乌市供销合作总社,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富,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惠民与被执行人义乌市供销合作总社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对伤残津贴部分已执行完毕,但对社保缴纳情况需于其他部门另行协调,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金义执民字第7103号案终结执行。社保缴纳协调之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陈怀瑛执 行 员 楼贤中执 行 员 黄剑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朱国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