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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邱行审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邱县国土资源局与马士民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邱县国土资源局,马士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邱行审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邱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郭永成。委托代理人:袁振刚。被执行人:马士民。申请执行人邱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邱国土罚字(2014)2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被执行人马士民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邱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邱国土罚字(2014)2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执行人马士民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审 判 长  马秀峰审 判 员  李书亮人民陪审员  张朝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佳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