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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睢民初字第02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葛树发与王万章、武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树发,王万章,武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睢民初字第02995号原告葛树发,个体。委托代理人张超。被告王万章,个体。被告武金平,无业。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沈燕,江苏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葛树发与被告王万章、武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万章、武金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应当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树发撤回对被告王万章、武金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原告葛树发负担。审判员 丁 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鹿一琳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