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4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马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民初字第4699号原告马某,男,无固定职业。被告郭某,女,无固定职业。原告马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两人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2012年3、4月份被告加入“全能神教”,2012年12月13日,被告因加入“全能神教”邪教组织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我们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原告提供的证据: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夫妻关系。2、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车站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意在证明因被告于2012年12月13日离家出走,原告于2012年12月17日报警。3、临河区八一乡章嘉庙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意在证明被告郭某的父亲郭某甲,母亲韩某某、弟弟郭某乙(三人是临河区八一乡章嘉庙村六社的村民)从2013年至今全家不知去向。4、临河区车站办事处兴旺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吴某某、刘某某等五人共同出具的证明。意在证明郭某于2012年12月13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被告未做答辩。本院认证,原告提供证据,相互印证被告郭某2012年12月13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于2012年12月13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于2014年9月3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离婚,符合上述情形,故原告马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原告马某与被告郭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马某已预交3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书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和军审 判 员 孔庆玲人民陪审员 郑文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 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去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第十二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