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民初字第2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丁双英与孙德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双英,孙德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民初字第2941号原告丁双英,盐城市航运实业总公司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史祥,江苏力海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德华,盐城市盐都区楼王镇政府党委副书记。委托代理人房锦根,盐都区楼王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西环中路87号。委托代理人姜军,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双英与被告孙德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双英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丁双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双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依法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双英负担。审判员 阮 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奇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