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28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天津市玉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玉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2808-1号原告天津市玉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凤新,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守娜,河北宋守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岳良,经理。被告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中卫,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玉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玉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玉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庆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新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