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临商初字第2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直贵与屈统卫、柳晓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直贵,屈统卫,柳晓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临商初字第2055号原告:王直贵。被告:屈统卫。被告:柳晓凤。原告王直贵为与被告屈统卫、柳晓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屈统卫下落不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直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屈统卫、柳晓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直贵起诉称: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被告屈统卫以买挖掘机为名,于2010年12月28日,分两次各向原告借款70000元和50000元,后又在2011年5月29日借2000元,合计共借款122000元,以上借款均有书面约定利息,并由被告屈统卫分别出具借条。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归还借款。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22000元,其中借款本金12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1%从起诉之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另2000元不主张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补充陈述称:原告与被告屈统卫原是同事关系。2010年11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10年12月28日借款50000元,2011年2月27日借款20000元,2011年5月29日借款2000元,后原告要求被告重新出具借条,时间以2010年12月28为准。故被告重新出具了三份借条。被告屈统卫、柳晓凤未作答辩与举证。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查明的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3份、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离婚审查处理表1份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金红敏向原告借款122000元事实清楚,该借款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有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及利息。借条未约定归还借款的期限,故被告可随时返还借款,原告也可催告其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现原告向本院起诉,向被告主张债权,被告未及时返还借款显属违约,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款发生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被告柳晓凤对该债务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屈统卫、柳晓凤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直贵借款本金122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借款本金120000元,月利率1%计算,自2014年9月1日起算至本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0元,由被告屈统卫、柳晓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74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支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执收单位代码:02001。]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长 朱 娅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