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执字第7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支延修与李德旗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支延修,李德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聊东执字第778-1号申请执行人支延修。被执行人李德旗。本院(2012)聊东商初字第9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德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德旗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德旗所有的鲁P×××××号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一年。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立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斐 微信公众号“”